臺灣放射護理學會理監事選舉要點

6 月 16, 2023 | 最新消息

臺灣放射護理學會理監事選舉要點
2023 年 04 月 15 日
第一屆第 10 次理監事會議通過

第一條:本辦法係依據台灣放射護理學會章程第八條、第十三條規定及內政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訂定之。
第二條:本會會員資格
(一)個人會員:
1. 凡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發之護士或護理師執照資格者。
2. 凡贊同本會宗旨、相關醫事科系畢業或從事相關醫療作業人員。
3. 以上兩者皆須繳納入會費及年費。
(二)、 榮譽會員:對放射護理有特殊貢獻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須經理事會核准通過。
(三)、 學生會員:凡在學之護理及其他醫療相關科、系、組、所,依個人興趣,填具相關
入會申請書,辦理入會手續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年費,資格為期一年。
(四)、 海外會員:非本國籍會員,對放射護理有興趣者,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
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及年費。
(五)、 贊助會員:有興趣推動並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團體。
(六)依據台灣放射護理學會章程第八條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
罷免權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第三條:學會理監事候選人由會員自由登記參選,但須入會滿三個月,且已繳納本學會常年會費及各項經費。
第四條:依據台灣放射護理學會章程第十三條規定,本會置理事十五人,監事五人,由會員
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,依計票情
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
之。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
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執行之。
第五條:學會理監事選舉及被選舉資格,應由理監事會於選舉日十五日前,召開聯席會議,依本會章程審查之,並造具會員名冊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備案。
第六條:學會理監事選舉之主席及選務人員,由理事會指定,辦理發票、唱票、記票等選舉事務工作。主席人選優先由理監事中做選擇。其監選事項由監事會派員擔任,並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。
第七條:會學會理監事選舉票,由本會統一製定,並加蓋本會圖記,及由監事會召集人(常務監事) 或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簽章後,始生效力。
第八條:學會理監事選舉選舉前十日,本會應將選舉日期、地點、議程、投開票注意事項等公告於本會網站,並應以電子信箱分別通知各會員,造具會員名冊供會員查核。選舉當天應張貼會員名單於投票處,並以集會方式辦理之。
第九條:學會理監事選舉時,會員應攜帶身份證件,親自出席, 核對身分後,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。若無法親自出席,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投票事宜;每一會員限接受一張委託書,核對身分證件、委託書及通知單後, 憑通知單及委託人簽章之委託書領取選舉票。
第十條:學會理監事選舉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,按應選出名額二分之一劃定空白格位, 由選舉人填寫。選舉結果得票較多者為當選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。各區候補名額為應選名額五分之一以下,至少一位。
第十一條:選舉票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部分或全部無效。
一、部份無效:其無效部分為;
1. 所寫之被選舉人,姓名與會員名冊不符者,該被選舉人無效。
2. 所寫之被選舉人,非會員者,該被選舉人無效。
3. 書寫字跡模糊,致該被選舉人姓名不能辨識者,該被選舉人無效。
4. 書寫後經塗改者,該被選舉人無效。
二、全部無效:
1. 未依第七條規定辦理者。
2. 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。但該區被選舉人如有二人以上同姓名,由選舉人在其姓名下註名區別者,不在此限。
3. 選舉票上附任何物件,顯有暗號作用者。
4. 書寫(含塗改)之被選舉人數,總計超出規定連記額數者。
5. 將選舉票污染,致不能辨別者。
6. 在選舉票上簽名、蓋章或捺指模者。
7. 將選舉票撕破,致不完整者。
8. 完全空白者。
第十二條:學會理監事選舉,經截止投票後,應即當場開票,並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選舉結果。但如發覺選舉有違法舞弊之嫌者,主席得會同監票員宣佈將票匭加封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辦。選舉人對分區選舉會員代表之結果有異議者,應當場向主席或主持人提出,由主席或主持人轉報主管機關核辦,事後提出者,應不予受理。
第十三條:學會理監事選舉辦理完畢後,由本會繕具當選證明書交當選理監事收執。
第十四條:學會理監事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五條:學會理監事選舉日程及工作分配由理監事會定之。
第十六條:未規定之事項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辦理。
第十七條:本辦法提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,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,修改時亦同。